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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版《藥品管理法》修改了哪些內容?取消GMP/GSP認證等

2020-09-17 15:44:11來源:一財網

于今年8月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將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舊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

于今年8月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將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舊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自1985年7月1日起施行。修訂后的藥品管理法共十二章155條,進行了系統性、結構性的重大修改,將藥品領域改革成果和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為法律,將為公眾健康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那么,具體新版的《藥品管理法》修改了哪些內容呢?

新版《藥品管理法》主要修改了哪些內容

1.取消GMP/GSP認證。

2.國家對藥品管理實行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保證藥品安全、有效,對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全過程依法承擔責任。

3.規定從事藥品研制,應當遵循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GLP)、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GCP),保障藥品研制全過程持續符合法定要求。

4.專設一章,明確國家對藥品管理實行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

5.強調數據完整性,要求從事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活動,應當遵循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范,保證全過程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和可追溯。

6.強調藥品上市后管理。規定建立年度報告制度,持有人每年將藥品生產銷售、上市后研究、風險管理等情況按照規定向藥品監管部門報告。同時持有人應當主動開展藥品上市后研究,對藥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進行進一步確證,對已識別風險的藥品及時采取風險控制措施。給用藥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7.加大對藥品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如對無證生產經營、生產銷售假藥等違法行為,罰款數額由貨值金額的二倍到五倍提高到十五倍到三十倍,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以十萬元計,也就是最低罰款一百五十萬元。生產銷售劣藥違法行為的罰款,也從貨值金額的一倍到三倍提高到十倍到二十倍。

8.對假劣藥違法行為責任人的資格罰由十年禁業提高到終身禁業,對生產銷售假藥被吊銷許可證的企業,十年內不受理其相應申請。

9.在對企業依法處罰的同時,對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也予以處罰,包括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其所獲收入、罰款、一定期限甚至終身禁業等。

10.網絡銷售藥品問題,規定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不得在網絡上銷售。

11.明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依法對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全過程中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負責。其他從事藥品研制、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12.增加規定因藥品質量問題受到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請求賠償,也可以向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接到受害人賠償請求的,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

關鍵詞: 新版 藥品管理法

責任編輯:hnmd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