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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速看料】女工下班途中摔傷不被認定“工傷”

2022-09-28 08:02:03來源:瀟湘晨報

金山網訊9月22日,丹徒法院辛豐法庭審結一起勞動爭議案件,原告劉婷與用人單位就勞動關系認定、劉婷下班途中摔傷導致“工傷”的賠償事宜,法庭


(資料圖片)

金山網訊 9月22日,丹徒法院辛豐法庭審結一起勞動爭議案件,原告劉婷與用人單位就勞動關系認定、劉婷下班途中摔傷導致“工傷”的賠償事宜,法庭作出了判決并生效。

據了解,2021年8月,劉婷入職丹徒一家裘革制品廠從事臺板工工作。當時,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21年11月14日23時許,劉婷駕駛電動車出廠門后,在廠門東側附近摔倒受傷。事發當時,劉婷并未在現場報警。直到一個月后的12月14日,劉婷至公安機關報案。然而,原始現場滅失,且其駕駛車輛行駛過程中具體操作狀況不明,導致事故成因無法全面、準確判定。事后,劉婷與用工單位未能就賠償事宜協商一致。為了申請工傷認定,她起訴至丹徒法院,請求確認雙方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

庭審中,裘革制品廠相關負責人辯稱:他們只是一個小作坊,與劉婷是雇傭關系,而非勞動關系。且其發生交通事故后應及時告知廠里,而非事故發生后一個月才告知。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婷主張她與被告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微信轉賬憑證、支付寶交易流水、談話錄音等證據,能夠證明劉婷是接受被告的管理和工作安排,工資亦是由被告發放,因而判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

在關鍵的認定工傷環節,承辦法官邰利明釋法: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此案中,事發一個月后,劉婷才向公安機關報案,很難還原事發現場的真實情況,只依靠她的口述,且其他證據的佐證,難以證明其受傷發生在下班途中。與此同時,根據劉婷的陳述,事發時為“單方”交通事故,即便事故存在,其自身可能對事故的發生應負主要或者全部責任,此種情況下亦不能被認定為工傷。

法院提醒廣大勞動者,在就業時一定要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如果未能訂立,則要注意保存收集在用人單位工作時的工資條、考勤表、工作證等相關證據,以便日后發生糾紛時,有利于認定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而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應第一時間報警,方可為今后的認定工傷提供有效證據。(徒法萱 翟進)

(文中人物為化名)

關鍵詞: 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 勞動關系 公安機關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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