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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索取、留存供貨方資質證明且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合浦縣一藥店被警告

2023-02-17 12:17:53來源:瀟湘晨報

合浦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近日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合市監處罰〔2023〕33號。因未索取、留存供貨方資質證明,購進后未按規定憑處方銷售,合浦廉州鎮

合浦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近日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合市監處罰〔2023〕33號。因未索取、留存供貨方資質證明,購進后未按規定憑處方銷售,合浦廉州鎮同濟堂藥店被警告。

當事人:合浦廉州鎮同濟堂藥店


【資料圖】

2023年1月10日上午,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位于合浦縣廉州鎮南樂街114號的“合浦廉州鎮同濟堂藥店”進行監督檢查,在貨架上發現有2盒羅紅霉素顆粒(產品批號:21111804,有效期至2023.10,國藥準字H20065395,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葵花藥業集團(衡水)得菲爾有限公司),該藥店不能出示相關處方單及該藥品供貨方的資質證明。當事人涉嫌未按規定憑處方銷售處方藥和采購藥品未索取、留存供貨方資質證明,我局于2023年1月13日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5月4日從陜西樂盈醫藥有限公司購進批號為21111804的羅紅霉素顆粒20盒購進時未索取、留存供貨方資質證明,購進后未按規定憑處方銷售了18盒羅紅霉素顆粒。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各一份 ;

2.法定代表人羅結倫的身份證復印件和詢問筆錄各一份;

3. 現場筆錄一份、現場檢查圖片5張;

4.當事人提供羅紅霉素顆粒供貨商隨貨同行單復印件各一份。

我局于2023年1月30日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合市監罰告〔2023〕112003號),依法將擬作出的處罰事實、內容、理由、依據及當事人的權利進行告知,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本局認為,當事人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行為,違反了《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分類管理規定的要求,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規定,構成未按規定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違法行為;當事人采購藥品未索取、留存供貨方資質證明,違反了《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采購藥品時,應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索取、查驗、留存供貨企業有關證件、資料,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索取、留存銷售憑證?!钡囊幎ǎ瑯嫵刹少徦幤肺此魅?、留存供貨方資質證明的違法行為。

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藥品零售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以及《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三)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未按照規定留存有關資料、銷售憑證的?!钡囊幎ǎ揖譀Q定給予當事人警告行政處罰。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合浦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6個月內依法向合浦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瀟湘晨報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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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 羅紅霉素顆粒 行政處罰 同濟堂藥店

責任編輯:hnmd004